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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媒体法需要尽快激发国民效果

Posted October. 30, 2009 08:42   

宪法裁判所在在93名野党议员提出的媒体关系法权限争议审判中,下达了“部分认可、部分驳回”的决定。法院认可了在今年7月22日媒体相关法修改案在通过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代理投票现象,而且重新投票违反了“一事不再议”原则。但是驳回了“将法案表决宣布视为无效”的在野党议员们的请求。即,认为程序上的问题没有严重到可以取消法案本身。因此媒体关系法修改案是有效的,将于11月1日颁布。

虽然这次审判中宪法裁判所认为部分表决程序不合法,但是也要看其原因是什么。因为有关媒体法修改案的朝野对立的长期化,国会议长金炯五本来想通过职权上呈进行正式会议的表决,但是因为民主党的阻挡未能进行正常表决。引发程序问题的起初责任应该由民主党承担。即使是这样,民主党一心想要阻止媒体法,将问题带出了国会,这是破坏3权分离、降低国会威信的错误行为。

随之,宪法裁判所这次重审“在国会内部以多数表决产程的表决结果由国会负责”原则,具有很大的意义。不论朝野,不服已通过国会的法律、向宪法裁判所提出诉讼的行为,都应该得到控制。民主党反对媒体法是出自他们认为目前的媒体体制对自身非常友好,因此想继续维持下去的政治性目的。宪法裁判所既然已经认可了媒体法修改的有效性,因此在野党有必要中断没有根据的政治理念斗争,将方向放到启动法律修改宗旨上去。

修改媒体法预计会给国民带来很多利益和效果。新的媒体工作者们可以进军媒体市场,观众可以选择频道的范围也将会扩大。同时也可以播出多种观点的新闻,有助于提高不断发生理念偏向性问题的新闻领域的公正性、客观性。产业资本的引进会使市场的整体规模增大、提高媒体产业的竞争力、大规模地扩大媒体相关就业机会。

在野党向宪法裁判所要求权限争议裁决后,政府实际上没有再进行媒体法修改的后续措施。地面波媒体的独占体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通过法律整顿,在媒体产业界引起竞争意识、引导文化内容质的发展。这已经落后于在很早之前就已经认识到媒体产业高附加价值的发达国家。既然有关媒体法的混乱已经得到了整理,那么政府应该尽最大努力,尽早提高修改媒体法的国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