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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允许患者选择“尊严死”

Posted May. 20, 2009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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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大学医院18日表示,若癌症晚期患者或家属同意,可允许“尊严死”。首尔大学医院还于当日公开了2007年底656名癌症患者死亡过程中的治疗情况。436名(85%)癌症患者的家属拒绝了心肺复苏手术,而且首尔大学医院的医疗团队尊重这些患者家属意愿,中断了延命治疗。首尔大学医院此次公开中断436名癌症患者延命治疗的事实,其背景是医疗界认为再也不能无限期拖延“尊严死”的司法认可。因此,此次首尔大学医院挑起了代表医疗界解决此问题的重担。

从去年Severance医院患者金某(77岁)的情况来看,家属没有提前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而在患者成为植物人后,家属决定对患者实施尊严死,因此造成了复杂的法庭纠纷。出现保护者有义务解除患者痛苦的观点和放弃患者生命的违背道德的行为无法正当化的观点。不过2月,金寿焕枢机主教没有接受延命治疗病并安详过世后,对“尊严死”的社会气氛出现大幅度转变。

美国和欧洲目前也认可艾滋病晚期患者的“尊严死”。而且台湾也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晚期患者提出不接受延命治疗时,不进行心肺复苏手术”的政策。日本也依照判例,没有生还可能性时可以中断治疗。

不过在韩国,若患者家属起诉中断治疗的医生时,医生需要接受处罚。2004年,因经患者家属的经济困难允许脑出血患者出院的首尔某医院医生曾被判“杀人帮凶”罪名成立。

在医疗现场,按照患者或家属的同意以及医生的判断,停止心肺复苏手术或人工呼吸机等延命治疗病选择“安乐死”的情况应该不仅仅在首尔大学医院发生。如果现实如此,也无需再拖延“尊严死”的司法认可。而首尔大学医院的公开声明将对定于21日举行大法院作出“尊严死”的最终判决施加压力。

生命虽然可贵,但每个人有“幸福”权利的同时也有“尊严死”的权利。虽然可以接受没有生还机会的消极“安乐死”,不过同时也要禁止人为缩短患者性命的积极“安乐死”。为了停止社会混乱局面,国会应尽快立法规定延命治疗中断的基准、流程及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