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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交通事故法被判定为违宪之后

Posted February. 28, 2009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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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出现受害者,如果驾驶者没有出现逃逸、超速、酒后驾驶等重大过失,就能避免刑事处分的“综合保险效果”已失去效力。前天,宪法裁判所表明,该综合保险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4条一项的规定,因此在交通事故肇事方和受害方没有达成协议时,肇事方将接受刑事处分。

▷1997年,宪法裁判所相关人员曾表明:“什么行为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如何处置都由立法者决定。而且我们还认可避免犯罪前科者增加、迅速解决交通事故纷争的立法目的”,同时认可了综合保险的法律效益。不过,这一次却推翻了12年前的判罚。宪法裁判所相关人士表示:“我们要保障受害者在庭审中的陈述权,因此盲目免除(肇事方的)罪行是侵犯了被害方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因为12年前和现在的审判员不同,而且大部分驾驶者都加入了综合保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不会亲自出面,而是把所有的损害赔偿细节委托给了保险公司。这种社会情况也影响了宪法裁判所的判断。

▷宪法裁判所的规定造成了人们更加注意安全的社会氛围,同时有助于文明交通先进化。韩国交通事故死亡率为每一万辆车中有3.2名人员死亡,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平均死亡率(1.5名)的2倍。并且韩国每天平均有591起交通事故发生,这是OECD会员国平均的11倍。虽然我国的交通保险费比其它先进国家高,但交通事故却没有减少的迹象。当然,也有不少担忧此次审判副作用的意见。因为一旦刑事处分过失事故,就有可能助长犯罪前科者的增加。而且因为肇事方能够与受害方达成协议时,即使是“重伤害”也能免去刑事处分,所以受害者有可能会提出过分的要求或损害赔偿金。

▷而且刑事处分中新规定的“重伤害”范围也不明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伤害是“身体上的伤害有可能致命或导致残疾或造成无法治疗、疑难疾病等情况”。不过,交通事故具有出现事故后遗症的特性。因此出现重伤害的时间会比较晚,又或者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或身体条件的不同,轻微碰撞也可以成为重伤害。如今,最重要的就是能出台一个解除(因裁判结果引起的)混乱和各方忧虑的最佳对策。

评论员:权顺泽 maypol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