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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保险的驾车人,成为重伤害事故肇事者,也要接受刑事处罚

加入保险的驾车人,成为重伤害事故肇事者,也要接受刑事处罚

Posted February. 27, 20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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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综合保险的机动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使受害人身受重伤时,需接受刑事处罚。

宪法裁判所,全员裁判部门,于本月26日指出,将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案项目当中,综合保险的加入人,没有酒后驾车或事后逃逸等罪行,就可免去刑事责任的条例,定为违宪。

宪法裁判所就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等的案例,指出“将严重交通事故肇事人,只因加入保险,无法对其起诉的特例法案第四条第一项,定为违宪。”而提出的宪法请求,最终以7比2通过。

根据上述裁决,该项条例立即失效。即,当天起,如果驾车人因业务失误或其它严重失误,使被害人身受重伤,就可被起诉,并接受刑事处罚。

裁判部指出:“如果出现严重伤害事件,可根据被害人责任等,最终向加害人进行正式起诉、简明起诉、保留起诉等多种处罚。如果只因加害人加入综合保险,无条件免去其责任,就是过分侵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有违当今宪法。”

裁判部继续就现行法律问题指出:“韩国的交通事故比例相比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其它成员国,已经高出许多,而这种免责事例,很难在其它成员国当中找到(就免责条例而言)。如果单纯加入保险就可免去任何责任,加害人就会倾向于疏忽安全驾驶的义务,并习惯一味地将事故后的处理全权交给保险公司。”

特例法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如果驾车人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使得被害人受重伤。如果加害人没有违背逃逸、酒后驾驶、超速等特例法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12种,检察官就无法起诉驾车人。”

另一方面,法务部则指出:“虽然还没定好具体时期,但将依据宪法裁判部的决定,将早日修改特例法相关规定。重伤害处罚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法定概念,而标准将在个别事件处理过程中,具体改动细节。”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