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禁止告知胎儿性别的医疗法事项宪法裁判所宣判,该事项不符合宪法。这是1987年该规定制定21年后的废除宣判。
宪法裁判所全元在判付(主审宋斗焕法官)31日宣判,对告知胎儿性别的妇产科医生实施医生执照停止处分的医疗法相关事项违反了宪法规定,并在陪审团裁决时8比1通过。
9位法官中8人表示该事项违反了宪法,而只有1位法官表示了反对意见。表示违反宪法意见的8位法官中5人表明了宪法不合理意见。
提出宪诉愿的前医疗法第19组第二项将会被修改为第10组第二项。宪法裁判所宣告,该项的修改截至日期为明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现行法律仍保持法律效率。
专家推测,裁判所的该宣判有可能成为死文化,而且每年34万件堕胎手术的次数也有可能增加。裁判部表明,“禁止告知胎儿性别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就是防止堕胎、解除性别不均衡、保护胎儿的生命权,该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不过,无法堕胎的怀孕后期也不告知胎儿性别的医疗法规定不符合宪法”。
裁判部还表示,“通常孕妇的怀孕期间是40周,过了28周后堕胎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因此即使知道了胎儿的性别也不会出现堕胎的孕妇”。
该诉讼是,因为告知了胎儿的性别而吊销6个月医生执照的妇产科卢医生和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也无法知道胎儿性别的郑律师分别是在2005年11月和2004年12月提交的。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