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指出,广播委员会将广播发展基金提供给韩国广播公社(KBS)违反了《广播法》的宗旨。
国会文化观光委员会专门委员室制定并在1日发给所属议员的《2006年度广播委员会总决算支出预算案研究报告书》指出:“如果说有必要对KBS进行支援,那么应该将其纳入总决算预算,而不是广播发展基金。”
9月,广播委员会为向KBS的国际台和社会教育台的节目提供制作费补助,决定提供60.56亿韩元的广播发展基金,并将其纳入了2006年预算。
文化观光委员会在报告书中指出:“我们认为,用广播发展基金向国际台和社会教育台提供所需要的经费(部分)不符合《广播法》的宗旨。”
此外,报告书还指出:“此次向KBS提供的广播发展基金支援在规定基金用途的《广播法》第38章中没有说明。”《广播法》第38章第12条规定,“经委员会决议,认为有助于其他电台提高公共影响力和发展”的情况下可以用基金进行支援,但这只是规定可以进行小规模支援,如,对观众栏目制作进行支援等。
报告书指出:“《广播法》第54章规定,要用国家补助金向KBS进行支援。这可以理解为,如果电视费收入不足时,不应用广播发展基金进行支援,而是用国家的一般会计预算、即用国库进行支援。”
大国家党议员朴赞淑表示:“不能为了填补KBS的赤字而为滥用广播发展基金开先河。将在国会常任委推进全额取消的工作。”
制定报告书的国会文化观光委负责人表示:“就必要时要用国库进行支援的内容,要求使用广播发展基金,被看作为是为了方便所采取的支援方式。”
閔東龍 mind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