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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毁Vs 免责特权

Posted August. 20, 200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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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劳动党议员鲁会灿公开了国家安全企划部(现国家情报院)窃听录音带中存在受贿疑惑的前现任检察长的真名,而此事引发了违法性争论。

鲁会灿不仅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发言,而且事先在记者室发布报道资料,还将此报道资料刊登在网站上。

按常理,鲁会灿议员公开窃听录音带内容中的检察长真名,而且公开了窃听的对话内容,因此可以认为是违反了《通信秘密保护法》(通秘法)。通秘法第16条规定,公开和泄露窃听内容的,处于10年以上监禁和5年以下政治权利剥夺处罚。鲁会灿的发言内容若不属实,还得背负名誉损毁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鲁会灿的发言是否属于国会议员免责特权范围。

首先,鲁会灿议员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上的发言属于免责特权范围没有任何异议。宪法第45条规定,国会议员在国会因职务而做出的发言和表决,在国会之外不负责任。以此规定了国会议员免责特权。

在记者室发布报道资料是否属于免责特权范围,存在不同的意见。

1987年,前议员俞成焕因发布“国政方针不应该是‘反共’而应该是‘统一’”报道资料的嫌疑(违反国家保安法)被起诉,而于1992年大法院对此事件认定广义上的免责特权,做出了驳回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援引这种判例,于1997年对时任国民会议议员秋美爱做出了“没有公诉权”的处分,当时秋美爱发布了与“釜山某建设企业资金从国民新党引进论”相关的资料,所以以名誉损毁嫌疑被起诉。

但是一位法律界人士称:“不能紧随大法院判例,有必要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免责特权范围进行起诉更改判例。”

对于在网站上刊登报道资料,大多数意见都认为不属于免责特权范围。

检察机关有关人士称:“要符合免责特权需要满足‘在国会内’和‘因职务’而做出的发言等两个条件。但是网站是以国会外的普通人为对象,所以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