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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促委就刑诉法未能达成统一

Posted May. 05, 200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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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委员会(司改促委,联合委员长兼国务总理李海瓒,律师韩胜宪)与检察机关就“授予录音及录像提证能力”产生了严重分歧。对此,司改促委5日表示,将放弃单一提案并准备3种提案后,于9日提交到实务委员会。

一位联合委员长表示:“因检察机关和司改促委各执一词,所以决定采取多个提案方式。”司改促委计划,如果在实务委员会等部门无法达成单一提案协议,即便使用多数决定原则也会准备最终提案。

在对检察机关审问调查的证据能力不予以承认的情况下,法务部和检察机关提出作为补救措施,应承认影音录制品的证据能力。根据上述情况,法务部、检察机关、司改促委之间的矛盾有可能再一次升温。

3种提案分别为:△被告不承认的情况下,不承认影音录制品的证据能力(司改促委草案)△作为其他方法,限于难以解决围绕被告在调查机关所做供述产生的纠纷,将其使用为证据(司改促委修订案)△如果认定通过调查者的证词能提供新颖性,就承认其证据能力(检察机关提案)。

司改促委决定,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维持“法庭上检察员对被告进行审问制度”,但审问时必须先对证据进行调查。

同时,“检察机关制定的被告人审问调查书”要根据司改促委的提案,在法庭不承认证据能力,但检察员的调查内容可以用作法庭证词。另外,除检察官外,检察机关调查官和司法警官也可以为调查内容提供证词。

此外,对司改促委的草案再一次予以确认。即,对于“证人调查书”而言,如果被告当庭否认,不仅不承认证据能力,也不允许检察官上庭作证。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