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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交部讨论是否引入附带条件的土地拥有权制度

建交部讨论是否引入附带条件的土地拥有权制度

Posted June. 24, 2004 22:10   

预计除首都地区和忠清地区以外,同时开发产业设施和居住设施的“企业城市”将搬进其他地区。

建设交通部正在讨论是否引入“附带条件的土地拥有权”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企业代替政府获得企业城市的土地拥有权和使用权。但开发利润交给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

据建设交通部24日表示,政府决定组成由建设交通部次官崔在德、相关部门局长级人士、民间专家参加的“支援企业城市实务委员会”,于25日举行第1次会议。

建设交通部计划,今年选择1、2个事业,制定相关特别法,并从明年开始正式推进建设企业城市事业。

为此,建设交通部决定,首先于下月1日在新城市企划团设置“企业城市科”,准备支援开发企业城市体制。

总统直属的国家均衡发展委员会计划,在旗下成立“支援企业城市委员会”,管理有关企业城市的各种政策和支援制度。

据悉,国家均衡发展委员会将优先抑制企业城市集中到地方分权以及首都地区,以此反对在首都地区和忠清地区建设企业城市。

对此,建设交通部新城市企划科科长朴光绪表示:“如果在投资充足的地区(首都地区和忠清地区)建设企业城市或企业获得大部分开发利润,难以得到国民的支持。我们将以刺激投资和谋求国土均衡开发的方向,推进建设企业城市。”

建设交通部为推进建设企业城市,正在研究相关方案。其内容为,政府给予企业土地拥有权或公寓转让权等使用权,作为代价,企业建设学校、医院、道路等各种基础设施,以允许向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滞纳捐赠金”的形式,回收开发利润。

支援企业城市实务委员会将集中讨论回收开发利润的具体方法和回收范围。

企业城市是指,综合开发工厂等产业设施和住宅、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生活设施,生产以及居住条件俱全的自足型城市。日本的爱知县和丰田县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大城市。从企业主导开发的情况看,与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开发,建设大部分产业设施的产业园区不同。



金光賢 kk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