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隐私”:负责企业内高级信息工作的裴某(35岁)最近开始忌讳手机。因为从在调查机关工作的前辈好友那里得知的信息资料与自己日常所进行的通话资料完全一致。自己的通话日期和准确的时间、与通话对方见面之后所说过的话,与前辈所陈述的内容完全一致。他表示:“像对《国民日报》记者进行的通话记录调查一样,国情院随时有可能调查个人的通话记录。”
去年配合调查机关对通话记录调查的电信企业为,包括KT、Hanaro通信、SK电信等15家主要通信企业,还有Neowiz、雅虎韩国、Korea网站等通信企业和虚拟网络通讯公司等共70家企业。几乎所有的有关通信方面的企业均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客户信息。
△“数字痕迹是无法清除的”:最近,随着内置卫星定位系统(GPS)信息接收芯片的手机的问世,对手机用户的定位准确度达到了5米以内。特别是,从定位系统情况看,由于其安保管理体系的落后,不仅国家权力机关,甚至任何人都能进行该调查,从而引起了争议。
最近查出SK电信职员参加非法团伙受人钱财并为泄漏客户准确位置的事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些人隐瞒客户启动了“手机定位”服务,并把该客户的准确位置信息泄露给了他人。在此过程中,利用客户手机原有号码(ESN)制作的复制手机也是令人感到惊恐的问题。
信息通信部在去年的国政监查中,对怀疑有利用复制电话进行的窃听事件一事表示:“如果没有原手机,不可能‘复制’手机。”但事实证明,即使没有原手机,只要通信公司职员愿意,就能随意“复制”电话。去年通过广播公司的实验,已证明通过复制电话可以窃听手机的通话信息,但是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禁止此类窃听行为的法律的修订案。
△窃取通信内容难道合法?:现行《通信隐私保护法》第13条规定:“检察官及司法警官要求提供通信信息资料时,应得到管辖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的允许。信息调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了防止出现国家安保攸关的危害,可以要求通话记录的调查。”但是无法判断哪些属于“国家安危攸关的事情”,因此,只要得到机关长的盖章就能很轻易的获取通信记录。从调查记者通话记录的事件来看,很难看出是为国家安保而进行的。
随着信息技术(IT)的发达,个人信息记录于各处,但市民团体和学界等专家们指出,由于落后的通话记录查询体制,国民们无法摆脱“常年监视”。
因此,有着资金能力的各企业把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于通信保安方面。防窃听企业韩国通信保安总经理安桥胜(音译)表示:“虽然各企业表面上针对竞争企业或商业间谍强化了通信网保安措施,但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的窃听以及调查而采取的措施,而这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