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关于企业的招待费用,在每次支出50万韩元以上金额时,只有在收据在标明招待负责人的姓名才能被认定为招待费用。
国税厅制定了对金额超过50万韩元的高额招待费(附加税等包括税金的金额)的经费处理规定,并在5日发布告示,从今年1月1日之后工作年度开始启用该规定。
因此,如果招待费超过50万,就必须在收据后面或在粘贴收据的纸张空白处添写△招待负责人△接受招待人△招待目的等可以证明业务关联性的内容,而且接受税务当局税务调查或受到提供资料要求时,必须出示该资料。
收据中将包括信用卡专用票据和税金计算书、普通结算书等,保管期限为5年。
企业如把关于招待费的文件存在电脑软盘或光盘进行管理时,除了把资料输入到电脑以外,必须要另外制作“招待费用明细表”。
国税厅计划,即使2次以上的招待费用均未达到50万韩元,只要是在同一天、同一个地点、对同一个对象进行招待的费用超过50万韩元,就适用于该规定。
即使对在同一个地区招待同一个对象时,进行分开结算而每次招待金额未到50万韩元,但只要总额超过50万韩元,就适用于该制度。
国税厅法人税科长赵鸿熙表示:“如果招待费用被认定为与业务无关,就无法看成是税法范围的费用,因此将会导致法人税负担的增加,而且支出招待费用的人也被认定为是挪用法人资金的行为,因此,将会对其征收所得税。
車志完 ch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