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从下月起除了企业客户,办理家庭贷款的普通顾客也可以要求银行下调利率。还有,目前为止顾客全部承担的贷款相关附加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将改变为银行与顾客通过协商决定的方式。
金融监督院12日表示,为提高银行顾客的权益,将修改包含上述内容的银行信贷交易基本条款,并从下月开始实施。
据此决定,从下月起以变动利率办理家庭贷款的顾客,向银行提交证明本人信用情况变好的有关资料后,可以再次调整利率。
银行将经过审核决定下调利率与否。截止到目前,只有企业贷款的办理程序中才可以适用下调利率的要求权。
但是,以固定利率办理家庭贷款的顾客将来也不能要求下调利率。
在曾由顾客承担全部费用的贷款手续费和收据税等附加费用方面,银行与顾客将进行协商后再决定由谁来承担。但是在财产保全费用、公托金等决定程序费用和滞付等由顾客的责任原因产生附加费用的情况下,就由顾客承担全部费用。
金监院还决定,在条款中明确表明固定和变动利率的区别,固定利率变更只能在出现明显变更要素的情况下适用。与此同时,引入了办理固定利率贷款的顾客如果反对变更利率,就可以在中途偿还的“债务人解除合同权制度”。
金监院解释称:“在办理贷款的银行有存款的顾客,如果不能及时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就立即使存款和贷款相抵的制度成为义务。我们将针对为了收取比贷款利息更高的滞纳利息而推迟相抵时间的银行,采取相应措施。”
金监院还决定,各银行在贷款人由于财产保全等原因出现信用情况的严重变化而在贷款期限未满的时候就要回收资金时,应有义务书面通知贷款担保人。
金监院还要求各大银行将这一条款不仅在营业所进行公告,而且在因特网等电子媒体公布,以便顾客阅览。
金東元 davis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