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刑事被告纷纷向社会团体等组织捐款,并要求:“请帮忙提供有利于量刑的资料。”所谓的“赎罪捐款”现象正在日趋增多。此外,向法庭出示过去的善行等记录,要求作为量刑参考资料的现象也在日趋普遍化。
因涉嫌财务欺诈等罪行于去年7月被检察机关拘留起诉的前宝星集团总裁金浩准在即将进行法庭宣判之际,于去年11月向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庭提交了一份资料,说自己从1997年起每年向江原道C小学乒乓球部捐助1000万韩元以及向聋哑学校捐助9000万韩元等共捐赠了两亿多韩元。
金浩准的辩护律师李在华表示:“由于这些都是被告无偿捐助社会的行为,所以原打算不予公开,但作为辩护人,我认为这些资料有助于法庭对我的当事人进行量刑,所以才不得已公开了这些捐赠事实。”
因违反《不正当支票管制法》而于1997年被起诉的郑某也在最近即将进行法庭宣判之际,向负责审理本案的汉城地法刑事单独第二法庭审判长朴东英表示,由于尚未发现破产支票主人而不能赔偿支票主人的损失,所以将损失额捐赠给了慈善团体。
对此,朴东英表示:“被告郑某虽然愿意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但由于很难找到受害者,所以需要承受相应的处罚。于是,他欲通过捐赠的方式达到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目的。”
因涉嫌借出假注册资金并收取回扣而于去年10月被拘留起诉的明洞最大的高利贷商潘在峰(59岁)的辩护律师表示,潘某也打算向社会捐赠巨额资金,并向负责本案的法庭提出捐赠证明。
但朴东英却表示:“如果没有具体受害者或无法将损失额偿还给受害人,可以认为将捐助社会当作赔偿损失的方法,但并不能肯定捐赠一定会对法庭量刑有利。”“如果这一方式普遍化,就很有可能为有钱人提供又一种特权,所以应谨慎对待。”
吉鎭均 leo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