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从正式选举运动开始到投票结束为止的23天的时间内,禁止公布及报道一切与选举相关的舆论调查结果的《公职选举法》第108条第一款,加重了选民的选择混乱。当初,该措施是为阻止散布根据政治意图和目的而做出的舆论调查结果,以避免民心被误导的情况而制定的措施,到如今,这一条款反而成为了阻碍正常舆论形成的“绊脚石”。
首先,散布在法规难以涉及的死角-网络上进行的不可靠舆论调查结果的状况事实上使该条款形同虚设。加上全无根据或为特定政派的利益而夸张的不合理舆论调查数据也在网上肆虐,带来的危害变得日益严重。
在民主党下设的“100万支持者”事业部网站和网络媒体“ohmyNews”网站的公告栏上随意上传冒充《东亚日报》、《文化日报》舆论调查结果的行为分明是民心搅乱行为。这完全属于选举法上规定的散布虚假事实罪,因此选举管理委应迅速查明具体情况并严惩相关人员。各候选人避开舆论调查支持率而通过形势分析形式间接透露内情的行为也是一种企图欺骗选民的伎俩。而这种“聪明”的做法在导致令人啼笑皆非的副作用。因为这种举动往往会导致根据地区、年龄的格局分析,引发地区主义或不同世代之间的矛盾。
在发达国家中,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长时间禁止舆论调查结果的国家。大部分国家干脆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我们的选民也已经很“成熟”,可以充分认识、察觉各种舆论调查所带来的局限性及隐含的“陷阱”,因此,选举法第108条第一款应该被废除。
同时,连联合党的总统候选人也通过舆论调查选出的形势下,还有什么可回避公开舆论调查结果的理由呢?我们认为,允许自由公开舆论调查会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