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观点] 防腐败委员会

Posted September. 29, 2002 23:19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的统计指标里有很多有趣的资料。OECD的30个成员国当中我国在国土面积上位居第19位,人口第9位。特别是从经济方面来看,丝毫不逊于发达国家集团。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第9位,汽车生产量第5位,船舶的订单接受量第2位,税金负担率最低水平等。但是,如交通事故死亡率居第2位,自来水消费量、结核死亡率、男婴出生率位居第一位,离婚率第四位等却是令人不愉快的统计数据。

△但比这些还要令我们羞愧的是国际透明性机构(TI)调查的我国的腐败指数。在2000年,我国在90个国家当中只排在第48位,在去年也在91个国家当中仅排在第42位。而到了今年上升2位,成了第40位。即使如此,还是在台湾、马来西来之后,在亚洲位居第六。这与经济、体育等在其他领域走在前头的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相比,实在令人遗憾。洗掉‘韩国 = 腐败共和国’的这一恶名是我们要彻底解决的课题。

△而呈现出良好迹象应归功于去年制定《防腐败法》而诞生的防腐败委员会的努力。但对于这个委员会第一次告发的三名高层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却做了不起诉的处分,而法院也对此做过裁定申请。理由都是‘证据不足’。问题是防腐败委员会没有调查被告发者的权力。也许是因为担心调查权与其他司法机关重复,但如果铲除腐败是国家课题的话,就需要双重、三重的安全机制。警察、检察、监查院等现有司法机关如果能彻底解决我国社会固有的不正之风及腐败的话,为什么还要设防腐败委员会呢?

△由于《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公开了671名性犯罪人员的名单,性交易成了社会所关心的事情。但据我们所知,沦落行业的性交易如果没有警察的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被害者再怎么告到警察局都没有用。这种司法机关本身的腐败行为应该可以成为像防腐败委员会这种第三控制机关具有调查权的充分理由。警察与检察,法院应积极协助这种调查。大韩民国的透明性关键在于修改《防腐败法》。‘一起(co)’‘灭亡(rupt)’的事,即‘腐败(corruption)’是国家需要彻底铲除的头号公敌。

评论委员 裴钟大 (高丽大学法学院院长jdbae1881@hanmail.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