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往的惯例,大法院院长和宪法裁判所所长与总统一样,一般不会出现在国会回答议员提问或在国政监查中当证人。但是,国会司法委员会最近决定“为了树立国会的权威”打破以往惯例,将大法院院长和宪法裁判所所长招到国政监查证人席上。但是通过这种手段能否树立国会的权威还是一个未知数。
如果说国会的权威很重要,那么作为最终解释宪法和法律的人权堡垒——司法部的权威也同样重要。大法院院长和宪法裁判所所长既是司法部独立的象征,又是下最终判决的法官和审判长。对法官和审判员的国政监查是违背宪法保障的三权分立精神的行为。
根据有关国政监查及调查的法律,不能对悬而未决的审判或者正处于调查阶段的事件进行监查。这是为了牵制国会随意干涉司法权的独立性而设定的制度。国会监查应该仅限于对司法行政的监查。非要进行监查,让比较熟悉行政业务的法院行政处长或宪法裁判行政处长来答辩也已足够了。当然,大法院院长和宪法裁判所所长对审判更加了解,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考虑到对具体内容的保密需要,不可能答辩太详细的内容。
在外国,几乎见不到大法院院长在国政监查中当证人接受质疑的例子。在发达国家,甚至没有对法院的国政监查制度本身。在韩国虽然有68年和70年大法院院长赵进满和闵福基曾分别出席到国会的例子,但都是为了卸任或就任礼仪而去的。曾在维新时期废除的国政监查制度在81年恢复以后,按惯例大法院院长都是在国政监查中致礼后立即退场。
要想取消旨在尊重司法部独立的惯例,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而且必须具备适当的理由。这决不是国会司法委员长和两党干事随意决定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