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宪法中找不到“代理国务总理”一词。
尽管大国家党所主张的有关张裳代总理制违宪的质疑未免有出于政治目的的策略之嫌,但有必要对一直以来成为争论焦点的代理总理制进行探讨澄清是非。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第86条第1款),而“国务委员则由总理提请,由总统任命”(第87条第1款)。这些条款中包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在任命总理的过程中要收集国民的意见,以牵制有可能出现的总统“一手遮天”。
金大中总统在卢泰愚执政时期,作为在野党总裁,根据宪法条款曾首当其冲站出来强调,当时姜英勋、郑元植的代理总理制是违宪的。在金泳三执政时期为了回避违宪之嫌,干脆就没有任命代理总理。在这种情况下,进入金大中执政时期后继金钟泌之后又任命了代理总理,不知又做何解释。即使是惯例,只要是错误的就要改正。
只经过辞去职务的李汉东总理提请任命一批新部长之举也有悖宪法精神。国务总理根据青瓦台提供的名单提出内阁组成名单,到了对这种纯属形式上的提请程序进行思考之时。
同时,在新上任的总理(代理)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任命将与其共事的部长,这也是无法理解之事。
首次适用人事听证会法的此次任命中,为了遵循法律精神,总理提名人的身份应一直维持至获得国会表决同意。政界在审查张代理总理的个人情况的同时,还应借此机会对“代理制”下结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是非。
如果必要,应采取法律上的措施。
如果对有关宪法基本精神的老掉牙的是非都分辨不清,又如何去面对新的政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