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指出:开始第二次企业结构调整的政府和债权团的‘停业’范围已包含了法定管理,已与本来的意图脱轨.
结构调整本来是要消除没有希望的企业,但法定管理又让其苟延残喘.这样就不能消除市场的不安心理.
有人批判,如果债权银行决定企业改善作业的中断,却又同意了法定管理的话,就只能看成是为推卸责任的典型的道德败坏.
法定管理也要‘停业’
上月20日银行在签定‘信用风险评价协议会协约’时,把有亏损征兆的企业范围分为:正常、一时性流动性危机、结构性流动性危机、停业(法定管理、和解)等四阶段.
对处于一时性流动性危机中的企业,支援新资金,对处于结构性危机中但有恢复可能性的企业则通过出资转换来拯救.根据此决定,法定管理也应该‘停业’了.
法定管理是‘特别优惠’
但是,如果仔细考虑一下法定管理制度的内容,很难看成是停业.法定管理是根据公司整理法,以法院为主体进行的挽救亏损企业的程序.在这一期间,公司的债务被冻结,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即使在通过法定管理而复苏的情况下,进入法定管理一次也需要10年.这是让借钱给企业的债权者单方面的牺牲,让亏损企业享受优惠的制度.
这样看来,没有列入企业改善作业范围的企业也要申请法定管理,试图避免停业.8月友邦、9月美洲实业和这次东亚建设也都是这样.其中的美洲实业向法院提出法定管理的申请已被驳回,现正处于帐务整理阶段.
韩国金融研究院金炳渊博士强调说:‘没有希望的企业应尽快整顿,其余的企业才能有出路.即时是子公司很多,对经济冲击很大的大企业,也应只挽救正在进行中的事业,其他则进行整顿.类似这样的多样化的公司整理计划方案是毕要的.
‘向迎21Risk Consulting’社长李定祚认为,‘债权银行说依靠自律协约来进行的企业改善作业是不行的.如果同意法定管理的话,就只能解释为是为了逃避责任.
金融界的看法
金融界的立场是,对于正在进行企业改善作业的企业所作的法定管理申请,不能说它一定是件坏事.产业银行特殊管理部科长韩章洙强调说,‘若进行企业改善作业,就很难协调利害关系复杂的债权团间的意见.但若将其按法律规定来管理,就可根据法律来秉公处理.’
某外国证券公司的分析家说:‘如果以清盘为前提进行法定管理,是可能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