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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服兵役”有罪

[社论]“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服兵役”有罪

Posted July. 15, 200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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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法院对所谓“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服兵役者”确定有罪,这使一直以来在下级法院就有罪与无罪的问题出现的混乱得以纠正。在一些法官做出无罪判决后,很多法官延期审判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大法院通过全体会议部的判决,统一了法律解释,非常适合时机。

大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在依据宪法和法律实行国民皆兵制的大韩民国,健康的男性不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能逃避国防义务。因此,以宪法所保障的良心自由为依据做出无罪判决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将全部成为无效判决。

从宪法角度看,宗教信仰自由和国防的义务是均不可丧失的价值。大法院表示:“属于个人权力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可能比为维护全体的尊严和价值的国家安全保障更有价值。”在与北韩对峙的今天,法律的解释也只能偏重于国家存在的价值上。

但是以选择教导所替代军队的“耶和华的证人”信徒们的问题并非画上了句号。最终将等待具有违宪法律审查权的宪法裁判所的决定。也就是说,关键性问题尚未得到最终判决。我们期待,当宪法上的两个价值冲突时,宪法裁判所对如何进行调整做出合理的决定。

社会上一些人士主张,对拒绝持枪的“耶和华的证人”信徒应允许进行替代服务。但是必须充分考虑与其他宗教的关系、参军的年轻人的士气等社会影响。这是应由负责收集国民舆论后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立法部做出判断和决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