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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犯罪時效近在眼前,但未決的案件比比皆是……“6個月”太短

選舉犯罪時效近在眼前,但未決的案件比比皆是……“6個月”太短

Posted November. 26, 2022 07:17   

Updated November. 26, 202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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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悉,距離6月1日地方選舉的選舉違法公訴時效結束還有壹周,但案件處理率僅為70%左右。也就是說,負責選舉犯罪的大檢察廳和壹線檢察廳公安部門接近尾聲,處於超緊急狀態。如果過了12月1日,即使查出地方選舉相關犯罪,也不能進行處罰。

 《公職選舉法》第268條專門有“公訴時效”規定。選舉日之後再過6個月,國家的刑罰權就會消失。1947年制定法律時曾經是1年,後來縮短為3個月,1991年稍微延長到了6個月。設立“短期”公訴時效條款的宗旨,是盡快處理選舉違法行為,盡快穩定選舉結果。學術界等多次主張應該延長到1年以上,但遭到有可能被惡意利用為鎮壓政治家或控制手段的反駁,最終不了了之。

 目前的選舉違法調查及起訴方式本身就是不正常。每次選舉時,都有數千人成為調查對象,但公訴時效即將結束,對選舉違法者的處分層出不窮,這種弊端反復出現。惡意利用公訴時效較短這壹點的嫌疑人表示,“只要好好度過6個月就可以”,對調查不予配合。不僅是破壞選舉墻報等單純事件,連當選者牽連的復雜事件、很難確保起訴所需證據的智能事件也在增加,但經常被時限所迫。

 應該嚴懲以非法選舉運動歪曲民意的行為。但是,只要維持現行的公訴時效制度,分辨真正重要的選舉犯罪必然存在局限性。更何況,從明年開始,由於適用“完全剝奪檢察機關調查權”法案,檢察機關除了違反政治資金法或收買選舉等外,不能直接調查選舉犯罪。有人指出,由於警察業務增加等,“不實調查”的憂慮將進壹步增大。

權威主義政府時期,檢察機關曾用選舉法束縛在野黨方面的當選人等,但現在的時代發生了變化。因此,必須維持6個月公訴時效的理論近乎時代錯誤。德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時效規定。公訴時效至少要延長到1年以上或適用與壹般犯罪相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