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長諮詢機構“刑事法修訂特別委員會”一致認爲,應修改法律,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即陳述事實即構成侵犯名譽罪)只有在“侵犯私生活祕密時”才能進行處罰。其宗旨是要大幅減少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的適用對象。特委會還在討論,爲了防止濫用告發,是否把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規定爲只有當事人起訴才能處罰的親告罪。
從1953年制定刑法起,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至今已維持73年。此前,法律界不斷有人指出,該條款過於制約憲法上的表達自由。公開不支付養育費的父母身份的團體代表、抗議拖欠工資而展開標語批評社長的示威員工等被判有罪,是引起爭議的代表性事例。李在明總統去年11月要求內閣考慮廢除該條款也是出於這一原因。
不過也有人指出,如果完全消除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就難以阻止“出售名人私生活”的部分油管博主(YouTuber)等盲目公開他人健康信息或性取向等隱祕私生活。憲法法院2021年也表示,如廢除這一條款,“有可能成爲對私生活的祕密和自由的重大侵害”,作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這就是特委會沒有廢除它、而是朝着嚴格限制條件的方向發展的背景。
當今世界除了韓國和日本之外,陳述事實損毀名譽罪再難以找到。這與德國、法國等國只處罰虛假事實造成的損毀名譽、美國則大部分在民事訴訟中處理損毀名譽形成鮮明對比。更何況,以2024年爲基準,韓國因涉嫌陳述事實損毀名譽而被移交審判的案件多達1500件。在這樣的現實下,基於事實的正當批評也只能受到壓制。政府和國會應以特委會的提議爲基礎,儘快修改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