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黃色信封法》(工會及勞動關系調整法第二、第三條修訂案)後,勞動委員會首次判斷外包企業資方相當于轉包企業勞動者的“使用方”。據判斷,韓國原子能安全技術院、韓國原子能研究院、韓國資産管理公社、韓國標准科學研究院等4家公共機關,是負責清掃、門衛、設施管理的轉包企業工會的“實際使用方”。因此,這些公共機關必須對轉包工會的交涉要求作出回應。
忠南地方勞動委員會3日認定了四個公共機關僅限于“安全管理”“人力配置”的使用方性質。理由是公共機關參與了轉包企業勞動者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場所分配等。問題是,勞動委員會將轉包工人的“安全管理”認定爲交涉議題的決定,與追究預防工傷責任的《重大災害處罰法》發生了正面沖突。
法院就建設現場等地發生的轉包工人重大災害事故,以沒有盡到綜合管理和構建安全管理體系的責任爲由,接連作出了對外包企業代表判處實刑的判決。發生重大災害時,要想避免事故責任,外包企業必須積極介入轉包工人的安全問題。相反,如果不想成爲《黃色信封法》上的轉包工人的實際使用方,就要完全放棄安全管理,處于矛盾的狀況。
再加上,即使因安全管理等問題開始交涉,轉包工會的最終目標是將工資等待遇改善問題放在交涉桌上。民主勞總金屬工會正在鼓勵下屬轉包企業工會向外包企業要求提高工資。雇傭勞動部的法律解釋是,工資決定原則上不是外包企業,而是轉包企業公司和轉包工會決定的事項。
外包企業如果不接受勞動委員會的使用方判定,可以申請重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硬挺著不回應交涉,最後壹旦被判定爲使用方,可能會因不當勞動行爲受到處罰,因此首先要回應交涉。結果,即使法院判決不是使用方,也要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企業形象惡化和爭議造成的損失、法律費用。雖然爲時嫌晚,但政府應該制定解決《黃色信封法》和《重大災害法》沖突問題的對策,並提出將外包企業判定爲使用方的更明確標准,以減少社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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