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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調處調查不到位,誰來完善?

Posted October. 21, 2025 08:30   

Updated October. 21, 2025 08:30


監查院幹部金某已經連續4年處於待命狀態。他既沒有所屬部門,也沒有分管的業務。到單位上班,也就是往返於休息室然後回家。因爲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啓動的對金某的調查已經好幾年一直沒有結束。接受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名譽退休,也不能安排職務。

應監查院的調查要求,金某2021年10月被列入公調處調查對象。監查院要求公調處查明曾擔任建設領域監查的金某成立借名公司後承攬工程並獲得15億韓元利益的受賄疑惑。公調處調查2年後,2023年11月對金某申請了拘捕令。

但法院駁回了拘捕令,並表示:“沒有足夠的證據承認金某的干預,計算賄賂金額也有爭論的餘地。”這意味着公調處要重新調查金某收受賄賂的證據並重新計算受賄金額等。

但公調處沒有進行補充調查,而是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要求將金某進行審判。根據現行法律,公調處可以直接對法官、檢察官或警務官以上的警察進行調查後移交審判,但對此外的高層公務員只能進行調查。檢方去年1月表示“需要補充調查”,試圖將事件發回公調處。但公調處反駁稱,“檢察機關沒有退回案件的法律依據”。兩個機關在超過10個月的時間裏未能縮小分歧,檢察機關從去年底起考慮直接補充調查,把案件交給了一線檢察廳反腐敗調查部。

但今年以來,隨着法院不允許檢察機關對公調處調查的前總統尹錫悅申請延長羈押期限,情況又發生了變化。法院表示:“在公調處檢察官調查後移交檢察機關的案件中,難以認爲檢察機關有繼續調查的相當理由。”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即便檢察機關對金某進行補充調查後起訴,法院也有可能認定“這是沒有調查權限的檢察機關的違法調查”。據悉,檢察廳方面曾討論過將該事件送往包括監查院在內其他機關的方案,但尚未得出結論。

造成這種混亂的原因是,法律沒有規定公調處調查不實時由誰來彌補。這是因爲在2020年《公調處法》立法過程中,未能對公調處調查的補充調查主體和權限進行縝密的設計。如果檢方在沒有進行補充調查的情況下,按照公調處的意願將金某移交審判,那麼可以立即處理懸而未決的“監查院幹部受賄疑惑”事件。但是,這正面違背了“通過刑事司法機關的牽制和均衡,徹底調查公職人員並保護人權”的設立公調處的宗旨。

從明年10月起,韓國將廢除檢察廳、設立重大犯罪調查廳和公訴廳,刑事司法體系將發生巨大變化。新設的公訴廳能否對重大犯罪調查廳和警方的調查直接進行補充調查,也將通過後續立法來決定。屆時,公訴廳是否可以對公調處調查結果進行補充,或者是否可以提出補充要求,也要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政府計劃維持“成立5年內僅提起6起公訴”這一成績慘淡的公調處,就必須制定後續立法,對公調處、重大犯罪調查廳、警方、公訴廳的權限衝突進行“協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