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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在移交法司委委員長之前應首先承諾不單方面處理

執政黨,在移交法司委委員長之前應首先承諾不單方面處理

Posted July. 26, 2021 07:48   

Updated July. 26, 202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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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民主黨院內代表尹昊重、國民力量黨院內代表金起炫23日表示,根據交涉團體議席數,重新分配國會常任委員長職位,法製司法委員會委員長由國民力量黨方面擔任。不過,在野黨法司委員長的任期從明年6月第21屆國會後半期開始,在此之前由執政黨暫時擔任法司委員長一職。同時,朝野決定以限製法司委員會進行脫離體系、自救審查範圍的審查為方向修改《國會法》。朝野計劃於25日舉行全體大會,選出常任委員長並處理國會法修正案。

第21屆國會成立後,執政黨表示要擔任把守法案處理關口的法司委員長,這成了破壞國會機構結構的導火線。法司委員長從2004年的第17屆國會開始,一直都是在野黨的職位。因為大家都認為,這是為了牽製執政黨的獨斷專行而采取的最低限度措施。正因為如此,現在的執政黨也曾在在野黨時期擔任法司委員長。但是在去年4·15國會議員選舉中作為180個席位的大執政黨突然變卦,囊括了包括法司委員長在內的18個常任委員長的席位。

在野黨的牽製一旦失去力量,執政黨就開始狂奔立法。國會法規定的常任委員會審議程序輕易被無視,執政黨主導的法案被單方面處理。這樣一來,不完善的立法所造成的危害又原封不動地落在國民身上。其中,導致租賃物量和價格暴漲的《租賃三法》和打擊企業投資欲望的《企業限製三法》等就是代表性事例。執政黨的這種作態在4·7再補選中受到了民心的嚴厲審判。

朝野僅決定在第21屆國會後半期由國民力量黨方面擔任法司委員長,並沒有確定今後的分配標準。因為,今後是分別兩年擔任法司委員長,還是朝野政黨易位後仍適用目前的標準問題,朝野兩黨尚未達成協議。因為草率達成的協議,再次留下了引發矛盾的可能性。從防止執政黨一意孤行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借此機會明確表明法司法委員長屬於在野黨這一點。

雖然為時略晚,但朝野應該以恢復國會機構組建正常化為契機,回到深入討論並處理法案的議會民主的基本精神。從這一點看,絕不能出現執政黨主張在法司委員長被移交到在野黨手中之前單方面處理爭議法案的情況。執政黨在移交法司委員會之前,應做出不再獨斷立法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