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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自我隔離規定的餐廳服務員:“不要罰款,請判處有期徒刑”

違反自我隔離規定的餐廳服務員:“不要罰款,請判處有期徒刑”

Posted December. 21, 2020 07:20   

Updated December. 21, 202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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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以判處罰金刑,但被告人不願意,所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17日,光州地方法院刑事6單獨審判長尹奉學宣布對涉嫌在自我居家隔離期間逃離居住地(違反傳染病預防及管理相關法律)而被起訴的餐廳服務員A某(50歲•女)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期1年執行,並做出了上述表示。

 A某於8月14日從管轄保健所接到了自我隔離對象通報。內容是8月12日A某工作過的餐廳中,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確診者訪問,因此A某要在同月26日之前進行自我居家隔離。但是A某15日離開了隔離場所光州北區居住地,訪問了位於西區的其他飯店。

 隨著《傳染病預防法》的加強,如果自我隔離者擅自離開隔離場所,將被處以1000萬韓元罰款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經常違反自我隔離規定或訪問禮堂等大眾使用設施等犯罪性質惡劣的話,法院將處以有期徒刑,但如果單純違反規定,大部分將處以罰款。

 A某可能因為數百萬韓元罰款的經濟負擔,向審判庭要求了有期徒刑。據保健當局透露,A某每天只得到日薪,在餐廳當服務員等,情況並不寬裕。某保健當局相關人士表示:“據推測,A某是為了找工作而訪問其他餐廳的”,“從A某的立場來看,繳納罰款比緩期執行要負擔更大。”

 尹審判長宣判A某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並表示:“A某的罪行雖然不輕,但他承認了犯罪事實,正在反省。也考慮到了其在新冠病毒檢查中被診斷為陰性,感染危險沒有變成現實等情況。”


李亨胄 peneye0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