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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迅速對尹錫悅不服懲戒的訴訟做出結論

法院應迅速對尹錫悅不服懲戒的訴訟做出結論

Posted December. 18, 2020 07:35   

Updated December. 18, 2020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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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總長尹錫悅對文在寅總統做出最終裁定的停職兩個月的懲戒處分不服,昨天向首爾行政法院提出了申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和請求取消停職處分的訴訟。由現政權強行推進的懲戒處分和尹錫悅總長的不服導致的此次事態,最終將由法院來判定懲戒處分的正當性。

 此次事件是現職檢察總長第壹次在任期中被強制中斷職務,從這壹點來看,這不是僅限於尹錫悅總長恢復個人名譽的問題。前任檢察總長們發表聲明,壹線檢察官們接連進行反對等,韓國政治權力受到了毀損韓國刑事司法系統的批判。

 對於法院先做出決定的申請停止執行申請事件,在本案訴訟中處理的懲戒處分是否合法之前,將先對尹錫悅總長是否因停職兩個月的懲戒而遭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損失”進行判斷。上個月24日法務部長秋美愛對尹錫悅總長下達停職處分時,首爾行政法院接受了尹錫悅總長的停止執行申請,在壹周後恢復了職務。當時法院曾表示:“作為檢察總長不能履行職責,是金錢不可能補償的損失,即使事後在本案訴訟中勝訴,損失也無法恢復。”

 秋美愛部長在請求懲戒尹錫悅總長時作為臨時措施下達的停職命令和因正式下達的處罰決定導致的停職,其性質當然不同。但是,考慮到任期得到保障的檢察總長這壹職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本質並沒有什麽不同。尹錫悅總長事件本案訴訟,從通常性行政訴訟所需時間來看,在任期結束的明年7月之前,很難做出壹審判決。即使他勝訴,也因為任期已滿,不可能重返檢察總長崗位,最終很有可能遭受難以復職的損失。

 現在連立法部門都由巨大的執政黨單方面獨霸,支撐韓國社會民主的均衡和牽制原理沒有發揮作用。糾正法治被破壞事態的地方最終只有司法機構。這也是法院必須迅速、嚴正地審判尹錫悅總長懲戒事件訴訟的原因。如果連法院都不予理睬,民主化以後數十年間通過各種制度和體系積累的韓國民主,將走向倒退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