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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無前例地對檢察總長進行懲戒,將被記錄為最惡劣的破壞法治之舉

史無前例地對檢察總長進行懲戒,將被記錄為最惡劣的破壞法治之舉

Posted December. 17, 2020 07:48   

Updated December. 17, 2020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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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在寅總統昨天按照法務部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批準了對檢察總長尹錫悅停職兩個月的懲戒處分。由於對任期得到保障的現任檢察總長首次進行懲戒處分,尹錫悅隨即被排除在職務之外。

 懲戒程度比當初預想的解職或免職處分低很多,只有停職兩個月。連同由親執政黨人士組成的懲戒委員會,也不能否認法務部長秋美愛提出的懲戒請求理由中,有相當壹部分屬於誇張或沒有根據的無理要求。也有人分析說,由於沒有道理的懲戒理由和程序上的各種缺陷,在今後的法院訴訟過程中,懲戒本身很有可能被判違法,無奈之余不得已調整了處罰力度。

 秋美愛提出的6項請求懲戒理由中,懲戒委員會認可的嫌疑只有3項。被認可的懲戒理由也無法讓人輕易接受。首先,是把沒有明確提到卸任後不會從政當作懲戒理由。如果檢察總長在卸任後從政,可能會受到批評,被認為不合適,但尹錫悅並沒有明確宣布將在卸任後從政。將此視為違反政治中立義務的行為是基於主觀性解釋,違反了禁止類推解釋的罪刑法定主義和證據裁判主義。

 與A頻道采訪生物技術公司“SillaJen”疑惑事件相關的妨礙監察與調查,也是發生在檢察總長指揮權領域的事情。對於檢察總長在裁量範圍內的指揮權行使,以不符合政權口味為由,將其說成是“妨礙監察與調查”,這是正面侵犯檢察權的行為。在《主要案件裁判部分析》報告文件中,秋美愛和執政黨稱之為“非法稽查”,就像既定事實壹樣將其視為犯罪行為,但連懲戒委員會也未能斷定這是“非法稽查”。

 此次懲戒處分留下了壹個不好的先例,即檢察總長任期制可能會因為法務部長濫用監察、懲戒權而變得無力。現執政勢力在檢察改革的名義下,動用懲戒權,推翻了民主化以後艱難紮根的檢察機關獨立性,這將成為憲政史和檢察機關歷史上最惡劣的踐踏法治行為。

 不僅是以連事實關系都沒有充分證明的懲戒理由主導法治毀損行為的秋美愛,就連擁護或放任其的總統、總理、執政黨黨首也難辭其咎。尹錫悅的立場是,將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懲戒效力的申請和取消懲戒處分的訴訟。這不是尹錫悅個人的利益受損問題,而是本應作為民主制度之壹得到守護的刑事司法系統被現存政治權力所侵害的重大事件,司法部門應該迅速做出嚴正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