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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收受“黑錢”,是否只要脫下制服就安然無恙

檢察官收受“黑錢”,是否只要脫下制服就安然無恙

Posted August. 09, 201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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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從首爾江西區某富豪宋某手中收取1800萬韓元金飾的A檢察官事件,最終以內部懲戒宣告終結。大檢監察本部方面表示,雖然A檢察官收取錢財的事實可以認定,但同時又說“但很難認定為這是為了解決某件事情收取的代價費用,這壹點很難舉證,也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檢察總長金鎮太的要求,依據檢察倫理綱領的內容,向法務部提出了對A某處以內部免職處分請求。

此前,參與調查A檢察官案的首爾南部支檢察院表示,壹開始按照A某所收取的金額200萬韓元進行了縮小規模的調查。後來警方手中的受害富豪的賬本和收取1800萬韓元的事實同時遭到曝光。直到這壹事實曝光之後,才根據金總長的指示於上個月監察本部親自負責調查。但根據監察部門的調查結果,僅憑借目前掌握的證據無法在法庭上維持對A某的起訴,因此決定不予起訴。據悉,這次調查同樣是沒有確實查證是否徹底進行了調查,而僅僅是通過電話確認了調查過程。如果別的部門的公務員犯下了社會影響這麽大的案件,並收取了這麽多的錢財,絕對不會以脫下官方退位的輕判告終的。

最高司政機構檢察院以及判決是否給予刑事處罰的決策機構法院,必須對內部發生的錯誤行為嚴懲才可以樹立權威。對組織內部的公務員的非法行為如此寬容,才會導致國民對司法不信任,社會法制根基發生動搖。“金英蘭法”規定,只要公職人員收取100萬韓元以上的錢財或物品,無論是否具有代價因素,都應給予刑事處罰。只因無法舉證是否是出自代價性的行為,才不予起訴,檢察院的這種借口再次提醒韓國國會, “金英蘭法”多麽有必要盡快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