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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對朝制裁決議案采納朝“核先發打擊的行使權力”

聯合國對朝制裁決議案采納朝“核先發打擊的行使權力”

Posted March. 08, 2013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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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裝載著‘懷疑商品’的朝鮮船舶,如果拒絕搜查時被強制返航到出港地。今後朝鮮再不能在海外開設銀行分行。對於所有可能被轉用為武器的商品,禁止聯合國會員國與朝鮮進行輸出入交易的所謂‘Catch-all’條款,從勸告事項強化到義務事項,也會首次導入對不遵守此條款的會員國的處罰條款。

聯合國安保理事會於8日上午1點召開會議,對斷然實行3次核試驗的朝鮮采取對這內容為框架的第2904號決議案。聯合國有關人員在5日召開的非公開會議上預測,就像過去全部贊成草案一樣,15個理事國也會全場一致的通過。俄羅斯國營廣播電臺6日傳達了“決議案一經采納,朝鮮將成為從聯合國安保理事會受到最強制裁的國家。”

37個正文條款比1月的20個決議案(2087號)多出了將近一倍,記載了全部的內容。上次決議案裏作為勸告(call on)事項的金融及船舶搜索制裁,大部分會轉為義務(decide)條款。讓拒絕在公海裏進行搜索的朝鮮船舶返回到原籍地,也允許對第三國之間進行往來的朝鮮船舶進行搜索。

關於金融制裁,不僅是朝鮮團體和個人,凍結聽從他們的托付工作的代理人的資產,禁止海外旅行等擴大了範圍。朝鮮輸出大量殺傷性武器(WMD)和導彈時必要的輸出金融,對會員國賦予了不能對此進行支援的義務。也有分析,促使對朝鮮外交官的違法行為的監視,是聯合國決議案裏首次記載的內容。聯合國常務國有關人員表示“對削弱朝鮮導彈及核開發的能力上對準了焦點,違反有關義務事項規定時的處罰條款也在此次決議案裏記載”。

當初對導入的可能性受到關註的‘對與朝鮮進行交易的第3國的金融公司和企業的制裁’和記載武力措施的聯合國憲章7章42條並沒有記載,而只引用了記載非武力制裁措施的聯合國憲章7章41條。

適用於資產凍結和禁止旅行的制裁對象目錄裏面,添加了關於武器裝備輸出企業朝鮮光業開發貿易公司(KOMID)所屬的延正南和高哲才,丹川商業銀行所屬的文正哲等3名個人和朝鮮的武器開發研究所第二自然科學院和對軍需部件進行銷售支援的朝鮮綜合設備輸入公司等2處機關。



樸賢真 witnes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