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第一次給性暴力犯宣判“性沖動藥物治療(又稱化學性閹割)”。自2011年7月份實行“性暴力犯罪者的性沖動藥物治療相關法律”實行後隔了約2年6個月。
首爾南部分院刑事11部(部長:金基榮)3日對涉嫌強奸未滿16歲的5名青少年(違反性暴力犯罪的處罰等相關特例法)的表某(31歲)宣判了15年有期徒刑,並命令了藥物治療3年 、信息公開10年 、攜帶電子腳鏈20年。表某要從出獄2個月前開始周期性地服藥“魯克林”等抑制性沖動的藥物。他在2011年通過智能手機交談遇到了5名少女,給她們錢發生性關系,而且偷偷地拍攝了這一過程,後來威脅說“要在網上曝光”,強奸了這些少女。他在去年8月份因為該嫌疑被起訴。
裁判部表示:“被告人在之前也因為性暴力被判有期徒刑,有扭曲的性意識,因此判斷無法控制自己的性沖動”,“藥物治療會有助於抑制過度的性幻想和沖動。”性沖動藥物治療制度引進後,檢方首次要求實行該法律的案件就是表某的案件。之後要求的6個申訴還在進行當中。從3月份開始強奸未成年者和成人女性的所有犯罪者都會進入到治療要求範圍。
周愛珍 jaj@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