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三星電子要求蘋果公司針對每台iPhone4支付約13美元許可使用費。蘋果公司若根據三星電子的要求直接接受,就等於每年要支付1兆韓元。
18日多個業界專家指出,上個月26日在荷蘭法院蘋果稱“三星電子提出了過分的費用”且索賠的費用不是通訊晶片價格的2.4%,而是iPhone整個價格的2.4%。
iPhone4的無線通訊晶片價格為10.25美元,所以晶片價格的2.4%僅有0.25美元,但iPhone價格(16GB•560美元)的2.4%是13.44美元。這是iPhone組裝公司富士康每台收益(7美元)的兩倍。
今年上半年(1月~6月)iPhone出售量為3900多萬台。每年出售8000萬台以上,預計銷售額為500億美元。近期上市的)iPhone4S三天內出售400萬台,因此銷售量有望逐漸增加。
如果許可使用費為iPhone價格的2.4%,那麼三星電子就能從蘋果公司那裡每年收取10億美元∼13億美元(約1兆1500億韓元~1兆5000億韓元)。這是達到三星電子無線事業部年營業收益(去年4兆3000億韓元)四分之一的龐大金額。正因為如此,蘋果公司才會動員暴露秘密協商等非正常手段攻擊三星。
對此三星電子錶示:“根據秘密維持合同不能公開許可使用費協商內容”,且拒絕公開。不過,蘋果公司當時在法庭上不僅公開具體數值,而且還實施三星電子既沒承認也沒否認的“NCND”政策,因此三星電子有可能是曾經要求相關的費用。
當時荷蘭法院拒絕三星電子對蘋果的禁止銷售訴訟是因為三星的3G通訊專利是標準特許專利,所以不是禁止銷售的對象。三星電子工作人員解釋道:“法院的判決是由於蘋果侵害三星的標準特許,所以需要協商費用金額”,“蘋果的iPhone銷量越多三星的許可使用費收益就會增加。”
許可專家評價道,三星充分有資格要求比通訊晶片價格還要高的使用費。因為許可價值不局限於零件價格,而是與銷售“最終產物(end product)”的企業收益成正比。
加拿大名叫i4i的軟體公司稱美國微軟(MS) “OFFICE”侵害了他們的“xml”文檔專利,且開展了長達四年的訴訟戰,美國大法院今年6月最終判定MS賠償3億美元(約3400億韓元)。“xml”專利雖然屬於“OFFICE”產品的一笑部分,但由於直接關係到MS的世界銷售額,所以才判定這一賠償資金。
另外,ORACLE近期稱Google的“Android”運營體系(OS)侵害“JAVA”專利,進而提出61美元(約7兆150億美元)索賠金,且Google則提出願意支付20億美元(約2兆3000億韓元)。
如果蘋果堅持不給三星使用費的話會怎樣呢?在法律上針對標準專利只有要公正合理地提供使用覅的規定,沒有明示專利使用費比例。完全根據兩家公司的協商結果。
只不過,如果專利者要求過分的費用,使用者可以以反壟斷權等依據提出訴訟,相反,如果專利侵害者支付的費用過少,或者不願支付,此時專利者可以邀請禁止銷售以及申請損害賠償。
專利法人“友人”的李昌勳(音)美國律師表示:“機器的2.4%不是非正常的要求”,“就算三星不能收取所有費用,但蘋果也很難擺脫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鄭載潤 jaeyun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