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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宰二審被判“停職”

Posted June. 12, 201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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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從前泰光實業會長朴淵次等人那裡收受14萬美元和3000萬韓元非法政治資金的嫌疑(違反政治資金法等),而被起訴的江原道知事李光宰,二審再次被判緩期執行。地方自治法規定,若地方自治團體長被判停職審查以上的刑罰的話,其權利要由副團體長代行。因此,李知事從下月1日零時任期開始,便會被停職。

11日,首爾高等法院刑事第6部(首席法官:李泰鐘)宣告李光宰大部分罪名成立,判處入獄6個月,緩期1年執行,同時並處罰金1億1417萬1000韓元。判決下來後不久,李光宰便會見記者,表示將立即進行上訴。他說:“我真的很冤枉,我無法接受這個判決”。但是,大法院已經宣告李光宰有罪,若上訴後仍維持原判,則目前正在停職中的李光宰將丟掉知事一職。這樣一來,李光宰便會在行駛任何知事權利之前,“中途落馬”。

另一方面,李光宰則表示,若真的被停職,將申請停職無效,並提起行政訴訟,制定有關地方自治法條目違憲法律審判憲法訴訟方針。



李書賢 李仁模 baltika7@donga.com im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