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所未聞的雜人”在線民當中的意思是“從來沒有聽說過、沒見過的雜人”,帶有貶義。在進步新黨網路論壇和自己的博客上將“媒體時刻”的代表邊熙載說成“聞所未聞的雜人”的陳重權昨天在一審判決上被判300萬韓元罰款。裁判部說宣告理由是:“確認了陳氏寫了‘聞所未聞的雜人’等侮辱性言語。” 進步新黨發表聲明表示:“如果‘聞所未聞的雜人’是侮辱性的言語,那麼在大韓民國就不存在言論自由。” 他們好像誤認為言論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性自由。
▷沒有國家無限制地允許言論自由。憲法第21條明確規定保障所有國民的言論自由,但不是侵害他人名譽、權利或公共道德、社會倫理。陳氏說自己是“聞所未聞的雜人”就屬於是言論自由,但是說別人是“聞所未聞的雜人”就可以適用侮辱罪了。邊代表反問道:“如果說捏造事實、毀損他人名譽是言論自由,那麼我也可以說進步新黨的人士們受賄。這樣的話不知進不信黨的會有何反應?”
▷陳氏在網上說“邊代表數次創刊了雜誌,但均告失敗。” 裁判部對此表示:“因為未能提供能證明該主張的證據,認為這是撰寫了虛構的事情。” 根據親國寶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第44條第7項,“任何人都不得以誹謗他人為目的公開布虛構謠言、散佈毀損他人名譽的資訊。” 不管是在黨員論壇還是個人網站都適用該法規。因為資訊通信網是向所有人公開的。
▷很多線民認為因為看不到自己本人,就可以在網路上任意發表意見。連大學教授也在網路上發佈不以事實為基礎的社論後,向進行對此調查的警方反抗說“侵害言論自由”。用虛構的事情毀損他任名譽不是言論自由,是可能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款的犯罪行為。如果這次的判決給線民敲響了警鐘,那麼陳氏也等於是在不知覺間對網路的“進步”做出了貢獻。
評論員 金順德 yuri@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