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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婚姻憑藉姦淫罪‘從退出歷史’

Posted November. 27, 20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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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憑藉姦淫罪(婚憑姦淫)制定後已經過了半個世紀,而這次憲法裁判所制定相關刑法為違憲,這反映了時代的變化。9名裁判官中有6名贊成的婚憑姦淫違憲,是繼2002年“7比2”的比例通過憲法,過了七年之後推翻的。婚憑姦淫罪與通姦罪,防止性交易及保護受害人等相關法律等被認為是具有代表性的不符合現實的法律。

當今社會上,婚憑姦淫法的條款不符合男女平等,而且在保護女性的美名下否定女性性方面的自我決定權。這與女性的尊嚴與價值是相違背的。性觀念產生了巨大變化,性行為屬於個人私生活,只把女性規定為受保護對象,與男性區別對待,家長文化與理念的消失,女性地位提高等都成為這次決定的重要因素。女性部也提出,只限定女性為受害人,有可能被認為是在貶低女性,因此主張廢除。

雖然去年婚憑姦淫訴訟共559起,但大部分都最終合解,被起訴的只有25人。而真正受到刑罰的只有8名。由於廢除婚憑姦淫法,民事訴訟將會隨之增加,所以有必要完善民法。

刑法的婚憑姦淫罪在1953年制定時,是由當時西德刑法的“欺詐姦淫罪”來的,但是西德卻早在1969年就廢除了欺詐姦淫罪。目前處罰婚憑姦淫行為的國家只有美國的部分州和土耳其、古巴、羅馬尼亞,而大部分的發達國家都不介入成人男女的“床上商務”。

婚憑姦淫罪的違憲決定將會對通姦罪起到不小的影響。從1990年到去年10月為止,憲裁前後四次決定合憲。在最後一次合憲決議中有五名裁判官提出違憲或不符合憲法的,而決定違憲需要的定員是6名。通姦罪會同時處罰男女雙方,同時在防止家庭破裂方面有一定作用,與婚憑姦淫罪有一些區別。但是在國際上,很多人都認為決定違憲只是時間的問題。

為防止性交易和保護賣淫女性,2004年制定的“防止性交易法”,不但沒有消除性交易,反而擴大了負作用,所以不斷被質疑其實效性。對於“防止性交易法”,有必要研究符合現實的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