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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憲法裁判所判處集會法不符合憲法,這與現實存在差距

[社論] 憲法裁判所判處集會法不符合憲法,這與現實存在差距

Posted September. 25, 2009 07:54   

對原則上禁止夜間室外集會的集會及示威相關法律第10條和第23條第1號,憲法裁判所昨天下達了不符合憲法的決定。這次的決定等於是憲法裁判所自行推翻了1994年對同一宗旨集會法條款下達了憲法裁判所決定。

憲法裁判所在1994年對禁止夜間集會的條款表示:“集會的自由不是決定性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用法律進行限制。從夜間的特殊性和室外集會的屬性來看,有可能發展到侵犯治安,而且刑法對夜間行為也是制定了更嚴格的規定”,判處了符合憲法決定。但是成為該憲法裁判所決定背景的集會示威文化在過了15年的今天,很難被看作是得到了完全的改善。

部分憲法裁判所裁判官們提出了集會法第10條違反了禁止集會許可制度的憲法的理論,也作為根據提出了不禁止夜間室外集會的發達國家的立法先例。但是從去年5月份開始在大韓民國首都中心持續上演了100多天的蠟燭集會,確認了夜間室外集會能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憲法價值――多數國民的幸福追求權。甚至有分析稱,蠟燭集會導致的國家、個人損失高達3兆7000億韓元。

憲法裁判所雖然引用了發達國家的立法先例,但是我們的示威文化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的水準。不能用同一基準比較只要過了員警阻止線,連現任議員都能扣上手銬進行逮捕的國家和示威隊向員警施暴、火燒警車,員警卻束手無策的國家。

憲法裁判所決定只在明年6月30日之前適用該問題法律條款。這次憲法裁判所決定的宗旨不是無條件允許夜間室外集會。集會法的目的是保障合法的集會及示威權利、與公共安寧秩序產生協調。在根據這次不符合憲法決定的集會法修改中,要充分制定對策,最大限度地減少許可夜間室外集會後所產生的副作用。有可能發生暴力的夜間集會,只能跟白天的集會一樣,進行嚴格的限制。現行法的效率維持到明年6月份,因此要迅速重新展開因為有關蠟燭集會而被起訴的人們的裁判。

集會示威的自由不是無限的自由。在不破壞社會安寧、不侵害他人幸福的範圍內允許才是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