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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允許患者選擇“尊嚴死”

Posted May. 20, 2009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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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大學醫院18日表示,若癌症晚期患者或家屬同意,可允許“尊嚴死”。首爾大學醫院還於當日公開了2007年底656名癌症患者死亡過程中的治療情況。436名(85%)癌症患者的家屬拒絕了心肺復蘇手術,而且首爾大學醫院的醫療團隊尊重這些患者家屬意願,中斷了延命治療。首爾大學醫院此次公開中斷436名癌症患者延命治療的事實,其背景是醫療界認為再也不能無限期拖延“尊嚴死”的司法認可。因此,此次首爾大學醫院挑起了代表醫療界解決此問題的重擔。

從去年Severance醫院患者金某(77歲)的情況來看,家屬沒有提前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而在患者成為植物人後,家屬決定對患者實施尊嚴死,因此造成了複雜的法庭糾紛。出現保護者有義務解除患者痛苦的觀點和放棄患者生命的違背道德的行為無法正當化的觀點。不過2月,金壽煥樞機主教沒有接受延命治療病並安詳過世後,對“尊嚴死”的社會氣氛出現大幅度轉變。

美國和歐洲目前也認可愛滋病晚期患者的“尊嚴死”。而且臺灣也從2000年開始實行了“晚期患者提出不接受延命治療時,不進行心肺復蘇手術”的政策。日本也依照判例,沒有生還可能性時可以中斷治療。

不過在韓國,若患者家屬起訴中斷治療的醫生時,醫生需要接受處罰。2004年,因經患者家屬的經濟困難允許腦出血患者出院的首爾某醫院醫生曾被判“殺人幫兇”罪名成立。

在醫療現場,按照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以及醫生的判斷,停止心肺復蘇手術或人工呼吸機等延命治療病選擇“安樂死”的情況應該不僅僅在首爾大學醫院發生。如果現實如此,也無需再拖延“尊嚴死”的司法認可。而首爾大學醫院的公開聲明將對定於21日舉行大法院作出“尊嚴死”的最終判決施加壓力。

生命雖然可貴,但每個人有“幸福”權利的同時也有“尊嚴死”的權利。雖然可以接受沒有生還機會的消極“安樂死”,不過同時也要禁止人為縮短患者性命的積極“安樂死”。為了停止社會混亂局面,國會應儘快立法規定延命治療中斷的基準、流程及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