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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在法律之上?

Posted July. 31, 2008 03:17   

市民團體“為正直社會的市民會議”,31日會以251名國會議員為物件,向首爾中央地法提交“關於領取六月稅費負擔的損害賠償申請訴訟”。他們主張,雖然18大國會任期5月30日開始,但是目前都沒有組成常任委員會,所以違反了規定國會議員義務的國會法。

上個月給議員們支付的稅費是每人901萬韓元。再加上車量維持費等議定活動支援費1100萬韓元,輔佐人員工資2300萬韓元,每人收取4301萬韓元。251名一共是108億韓元。

市民會議政治室長李民正表示:“因為299名國會議員中有48名已經退還了稅費,或者上個月提交了一次訴訟,所以會對剩餘的251名為物件提起訴訟。雖然退還稅費很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議員們讓國會在缺少人員的情況下運轉,明確地違反了法律,而議員們的自覺意識很重要。”

很多人指出,負責制定法律的國會議員們反而不遵守法律。不僅是因為國會的破壞違反國會法律,由於參與蠟燭集會等違反集會與示威相關法律。

甚至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國會法第5條規定,“國會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臨時會要在任期開始後第七天召開。”如果按照法律要在6月5日開院,但是實際上會在過了41天后的7月10日召開。

國會法48條規定,“各交涉團體代表要在國會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臨時會議集會日開始的兩天內向議長要求選拔常任委員。”如果以實際開院的7月10日為標準,到12日為止常任委結構就要結束。

雖然國會法41條規定,“常任委員長的選舉要從國會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集會日開始,在三天內實行”,但這也沒有遵守。

議員們的非法行為不是只局限於開會開院。國會法147條規定,“議員不能阻止其他人的發言”,但是“牛肉國政調查特選”卻因為朝野之間的呼聲起伏沒能正常進行。

國會在收到對監查院長和三名長官的人事聽證邀請後,也沒有組成特委,也是違返了國會法和人事聽證會法。

此外有人指出,民主黨和民主勞動黨議員們在夜裏參加非法蠟燭集會,也是違反了與集會與示威相關的法律。部分議員還暴打戰警,這違返了“暴力行為等處罰相關的法律”。

需要新設處罰條款

很多人認為,國會議員們沒有遵守法律的最大原因,是因為扭曲的特權意識和不完整的處罰條款。雖然國會法中包括了倫理審查和處罰規定,但是除了17大國會回復倫理特委的37件中的10件(警告8件,道歉1件,停止出席1件),都是未能決定或任期結束自動廢除。

因此要求新設處罰條款的聲音變大了。市民會議正在研究增加 “不向‘國會議員工資等相關法律’支付工資”的條款。由於從國會議員任期開始,到常任委分配為止,都屬於沒有正式上任,所以不能給工資。

新光全國聯會也召開討論會等,確定國會議員們也要遵守法律秩序的社會共識,並推動了通過這一點強化處罰條款的方案。

亞洲大學教授金永來(政治學)強調:“國會作為立法機構不能只制定法律。國會要自覺遵守決定國會運營的國會法等各項法律,這是最基本的責任。”



高其呈 董正民 koh@donga.com ditt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