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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判員實施報復將受重罰

Posted January. 20, 2007 05:00   

大法院決定推進制訂《司法秩序保護法》(暫稱)。其主要內容是,如果就審判業務對審判員、檢察官、法院公務員實施報復性犯罪行爲,就加重處罰。

大法院19日召開全國法院院長會議,就制訂《司法秩序保護法》達成共識,並決定在保護法中納入保護審判員等審判業務從事者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資料,對在法庭上鬧事的行爲加重處罰的條款。

目前,《刑法》中有對以舉報人、證人爲物件的犯罪加重處罰的條款,但對以審判員、檢察官、法院公務員、律師、鑒定人等司法業務從事者爲物件的報復犯罪沒有加重處罰規定。

大法院決定,對可能在法庭上鬧事的旁聽者事先禁止其入場,對過去處以拘留和罰款的在法庭上鬧事和污辱法庭的行爲,如果情況嚴重,就通過上訴給予刑事處分。

大法院還決定,對在法院周圍通過一人示威惡意詆毀法官的行爲,以損壞名譽、污辱的嫌疑實施起訴和強行禁止其示威。

如果審判員覺得有危險,可以請求警方提供24小時貼身保護。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