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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當局對一心會另一個成員展開內查

Posted December. 07, 2006 07:04   

▽國情院,全力調查其他牽連者=公安當局有關負責人在當天稱:“除被張某拉攏的4人外,還掌握了另1名人士涉案的情況,正在進行內部調查。”

該人從事了與被張某拉攏的4名類似的活動,而且有迹象表明與張某有聯繫。

國情院和檢察機關發現一心會以正、副組織構成,組織結構複雜,對此予以高度關注。也就是說,張某爲中心的5名是正組織,那麽也就可能存在專門應對突發事態的副組織。

因此,國情院從沒收的張某攜帶用存儲裝備——USB等方面尋找有關副組織的線索,一直進行了內部調查。

然而,由於組織結構並非直接上下關係,其成員相互不認識,而且“一心會”有關人士大部分都保持緘默,因此調查工作面臨很大困難。

▽“間諜事件”=檢方按照《國家保安法》(以下簡稱國保法)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目的執行),將起訴涉嫌間諜嫌疑的一心會事件5名被拘留嫌疑人。

主犯張某涉嫌3次進入北韓,並加入朝鮮勞動黨,接受北韓的命令,還先後拉攏孫廷睦、李正勳、李鎮江(40歲,拘留) 等,並爲介紹他們在北京與北韓間諜見面,從中牽線搭橋。

檢方瞭解到,被孫廷睦拉攏的民主勞動党事務總長崔其英(41歲,拘留)並非與孫同等級,而屬於孫的下一級。

雖然他們有著一定的組織體系,但是檢察機關決定不使用非法律性用語“間諜團”。檢方有關負責人稱:“這起事件不是間諜團事件,而是間諜事件。”

另外,檢方最終決定只對加入北韓朝鮮勞動党的張某適用國保法第三條(反國家團體的組成以及加入)。

對於被張某拉攏的其餘4人,決定適用組成和加入通敵團體相關的國保法第七條。因爲不明確他們是否加入北韓勞動黨,或者將顛覆體制爲目的,因此將一心會規定爲“對接受北韓指令者的活動提供協助的團體。”

反國家團體和通敵團體的刑量有很大的區別。國保法規定,如果組建或者加入反國家團體,按照職責和作用,處以最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最頂級的人物,最高可以宣判死刑。

但如果組建或加入通敵團體,處以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目前規定爲通敵團體的代表性團體是祖國統一泛民族聯合會南方總部和韓國大學生總聯合會。



趙龍雨 鄭元洙 woogija@donga.com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