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指出,韓國教職員共濟會從去年5月份開始大舉投資於Y企業的做法違反了內部規定。Y企業的所有者正是參加國務總理李海瓚的“3•1節高爾夫聚會”的Y某。
因爲,教職員共濟會的投資物件類股群選定指標第4條第2項規定,不得投資於存在不公平交易和操縱市價等問題的類股。
Y某涉嫌於2000∼2001年期間,操縱自己爲代表的Y企業的股價,從中獲得200億韓元的差價(違反證券交易法),於2001年9月被拘捕,被判1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和罰款40億韓元。他服刑後於2003年被釋放。
因此,該公司股票屬於投資物件選定指標中禁止投資的存在不公平交易和操縱市價問題的類股。
對此,教職員共濟會資金運用本部投資1組組長張龍南(音)說:“對於Y某操縱股價的行爲,我認爲是和金融危機當時很多企業暴露的不正之風相似。我們判斷,以投資收益爲目的進行投資並不觸犯投資指標,因此進行了投資。”
但是,在銀行、證券公司和資産運用公司等部門實際負責投資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大都認爲這是不妥當的投資。
一位證券公司的基金管理人說:“教職員共濟會投資指標的主旨就是限制投資物件,從這一點看,對Y企業的投資足以引發爭議。”
資産運用公司的大部分基金管理人指出:“Y企業的代表理事因涉嫌操縱股價的罪名受到實際刑罰,導致最近每天的交易資金經常不到10億韓元,資金規模僅達104億韓元,是一個小型公司。即使不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作爲機構投資者,對難以編入的類股進行這樣程度的投資確實有些超乎尋常。”
河壬淑 金相勳 artemes@donga.com core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