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韓國産業人力公團縮短退休年齡的決定下達的無效判決,被解釋爲是在1998年外匯危機當時,府曾急迫推進的公共部門結構調整後遺症。
因此,如果以大法院的此次判決爲契機,政府下屬團體的退休者追加提出訴訟,預計將會産生不少的風波。
▽背景=隨著韓國經濟在1997年末進入國際貨幣基金(IMF)管理體制,整個社會興起結構調整熱潮之後,政府在1998年由從財政經濟院(現財政經濟部)分離出來的企劃預算委員會(現企劃預算處)主導,展開了大規模的公共部門裁員。
公營企業的民營化被正式推進,政府各部門是被推進了對下屬團體的經營革新計劃,該計劃是以△部門組織的整合△改善薪金體系△縮短公務員水平的退休年齡△將退休金支付率向下調整等爲主要內容。
當時行政自治部還確定了在80個地方公社、公團的3.5514萬名定員中,縮減占22.8%的8103名的經營革新計劃。
産業人力公團也同樣,在勞動部和企劃預算委員會於1998年8月末委託進行以人力縮減爲主要內容的經營革新計劃之後,就在12月修改了人事規定,將各職級的退休年齡最大縮短了5年。
此後,按照被縮短的退休年齡規定退休的職員提出了訴訟,産業人力公團在1審判決中敗訴之後,把訴訟代理人換成了韓國國內最大的法務法人“金&張”後提起上訴,但是法院最終還是依然判定了原告勝訴。
▽判決宗旨=《勞動標準法》上規定,在改變就業規制時,需要得到由勞動者過半陣列成的工會或勞動者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
因此,勞動者的範圍到底有多大,成了核心爭論焦點。
産業人力公團主張說,不僅是高級職員,在團體協約上限制加入工會的幹部級職員也不是勞動者。
但是法院表示,幹部級勞動者在對事業主或經營負責人的關係上來說,也應看作是勞動者,並判斷認爲,在將就業規則改變成不利於勞動者的時候,應該反應出他們的意向。
法院還指出,産業人力公關的退休年齡的縮短超出了當時政府所下達的縮短“公務員水平”(5級以上60歲,6級以下57歲)的退休年齡的方針,在社會常識上,失去了合理性。
▽風波及前景=大部分的政府下屬團體對一定職級以上的職員,都設有限制加入工會的規定。
因此,就算是在外匯危機當時得到了勞動者過半數的工會同意之後,縮短了退休年齡,如果將幹部級職員包括在勞動者範圍內,情況也會有所不同。
擔憂其他的政府下屬團體的退休者會追加提出訴訟,就是因爲這個原因。
由於退休勞動者的勝訴,政府也處在了非常爲難的狀況中。因爲像産業人力公團的情況一樣,人工費用的負擔追加增長,再加上由於複職者,造成人事堆積等組織有可能會患“動脈硬化”。
首先,如果下屬團體的退休年齡重新增長,預計將很難避免公共部門的改革正在後退的批評。
裵克仁 bae2150@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