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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移交民生調查權但要保留牽制裝置

Posted December. 06, 2005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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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有意將部分民生犯罪的調查權移交給警方,但有條件。據悉,在昨天舉行的全國高檢檢察長、地檢檢察長會議上,參加者們表示,雖然不能接受開放的我們黨的方案,但可以接受青瓦台的方案。對於在建國後持續不斷的調查權調整爭論中堅持不讓步的檢察機關來說,這無疑是進步的表現。檢察機關也認識到,從發達國家的司法制度和時代趨勢看,是把交通、盜竊、暴力等民生犯罪的一部分調查權交給警方的時候了。

青瓦台方案以“調查主體是檢察機關”爲前提,並用總統令規定了警方可以獨自調查的輕微的犯罪。而開放的我們黨的方案是,將檢察機關和警方一併規定爲調查主體,並在內亂、外患、公安、選舉犯罪等9項犯罪上允許警方獨立展開調查。如果時代趨勢朝著承認警方獨立調查權的方向發展,兩個機關就不可能達不成合理的協定案。

無論採納什麽方案,都要維持擁有起訴權和拘捕令申請權的檢察機關監督警方調查的許可權。而且還要保留當事人對警方的調查提出異議或警方調查違法時,檢察機關能介入調查的制度。就像檢察機關的功能過大而受到“檢察機關共和國”的批評一樣,如果警方的權利膨脹而又沒有牽制裝置,就很容易形成“警察共和國”。

對於檢察機關來說,把調查權移交給警方肯定感到很失落,但不能讓國民把調查權調整問題當作是組織利己主義爭鬥。檢察機關和警方要借此機會,尋找使國民感到便利、人權受到尊重、節減調查費用的方案。

高官腐敗問題最好由擁有調查經驗和獨立性的檢察機關繼續負責。執政黨認爲,應收回設立與檢察機關不同的高層公務員腐敗調查處的方案,把這部分的調查繼續交給檢察機關,使其成爲專門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