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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1年3次直接簽名批准監聽

Posted August. 25, 2005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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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信秘密保護法》,國家情報院能夠在沒有法院的命令的情況下,可以合法進行監聽的手段——“總統的批准”是在沒有委任決策的情況下,由總統直接簽名批准監聽,這一事實於24日被揭發。

這是通過本報掌握的國家情報院的“總統監聽批准邀請書”樣式和政府的相關人士來確認的。

就是說,國家情報院通常是將每年2、6、10月向各政府、調查機關提交的監聽計劃書進行綜合以後,擬定國情院院長的名義的文件,並分類爲“2級秘密”,再向總統進行了監聽批准申請。

這是根據《通信秘密保護法》執行令,據說,國家情報院一直以來每次都是對40∼50名監聽物件,一次性進行批准申請。據悉,獲得總統的批准的監聽物件主要是外國人。但是在對他們進行監聽的過程中,預計與這些人進行通話的國內人也自然而然地遭到了監聽。

《通信秘密保護法》上規定,在國家安全上有必要的情況,只要得到高等法院首席部長的許可,就能夠進行通信限制措施(監聽),對敵國家(北韓等)外國人的監聽,是規定要以書面形式得到總統的批准。

在“總統監聽批准邀請書”上,要將監聽的種類、物件、範圍、時間、執行場所、方法等內容全都記錄在案。

因此,預計前職總統在直接在批准邀請書上簽名的過程中,能夠充分瞭解到是否存在最近正在引發爭議的手機監聽。

據檢察機關的調查,國家情報院一直是經過這樣的程式,得到總統的監聽批准之後,用手機監聽設備(CASS)進行的監聽。

監察機關正在對於在該過程中,國家情報院的濫用監聽權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另外,還在對國家情報院在向總統進行批准申請時,是否針對部分國內政治人士進行非法監聽(竊聽)一事進行調查。



李明鍵 李泰熏 gun43@donga.com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