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不正之風和道德問題已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
1日,反腐委將國有企業的腐敗情況分成四個類型,並整理成資料提交給國會法制司法委員金在庚(大國家党議員)。據該資料,腐敗的四大類型包括:籌集非法資金、揮霍辦公費用;與特定企業簽署非法協定並進行勾結;社長控制下的內部虛假審計體系;社長和任職人員共同貪污。
反腐委在去年7月份開始,用6個月時間與政府部門聯手對韓國電力、韓國道路、韓國土地公社等10余家國企腐敗現象進行全面調查後,公佈了上述內容。以下爲國企形形色色的腐敗案例。
國企A的一位幹部在去年以社長對外業務費用爲由,在資金管理職員處提出公款18億8740萬韓元。據悉,該幹部將一部分公款用於與業務無關的地方。
國企B向上級中央部門相關局長提供轎車、司機、汽油。國企C在轉讓公共住宅地皮時免收開發企業5億韓元的租賃費,並且免費租賃樣板住宅地皮。
還發現一些社長或管理人員,只提拔自己推薦的職員、在退休前把沒有特別工作業績的秘書室職員,進行特殊提拔的事件。
國企D在制度規定中沒有的南非共和國等3個地方運營海外子公司事件被揭發。
退休人員和相關特定企業間相互勾結進行腐敗勾當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從1996年開始,國企E與該企業退休職員任管理人員的企業,簽訂9年價值677億韓元的電力設備的委託運營授權協定。還發現對轉包企業將價值13億韓元的沙石材料進行非法挪用的事實予以默認的國企。
國企F的某部門在兩個月時間,使用公款在酒吧等娛樂場所進行10次消費,共揮霍147萬韓元。
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國企的監督職能被社長所左右,對社長大權獨攬現象不能進行有效的牽制。
反腐委表示:“也有一些社長甚至置監察部門的要求於不顧,根據自己的意志對監察幹部進行任免。”
同時,大多數國企不對總社進行定期監察,去年各國企實施的378起業務監察中提交監察意見書的只有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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