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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檢察機關906億韓元罰金“蒸發”

Posted March. 22, 2005 22:28   

14日,在掌握拒繳5億5千萬韓元的罰款後潛逃已有2年零2個月的文某在大邱市內一住宅內的情報後,首爾中央地方檢察機關執行2科的3名檢察官匆忙趕赴大邱。

檢察官在住宅周圍進行30小時的“蹲坑”後,終於在住宅的停車場成功拘捕文某。文某走私賭博機的行爲敗露並被判處罰款5億5千萬韓元後潛逃。

文某把財産轉移至妻子名下,並通過僞裝離婚方式逃避追款至今。

文某羅往後檢察官們長舒了一口氣,因爲如果再過10個月對文某追討罰款就成爲不可能。

對輕罪犯人或經濟犯、法人(企業)的罰款,執行時效爲3年,如果超過這一時限可以不繳納罰金。

如果拒交罰款期間被捕,將被勞教所收容,並把罰金折算成相應服刑時間進行服刑,但這一辦法的時限也不超過3年。

因罰款辦法的這種漏洞,去年因超過3年時效而解除罰款的案例達到了2萬1415起,涉及金額達到906億7800萬韓元。2002年達到642億韓元後,2003年減少至332億韓元,去年又突然大幅增加。

截至3月份,罰款超過10億韓元以上並未繳納者達60餘人。

據檢察人員介紹,如果是法人,因不能進行扣留並進行勞教導致追繳罰款的難度增加。

在當今社會經濟犯罪在不斷增加,罰款是爲有效應對這一現象制定的刑法。但是如果罰款不能正常收繳,刑法的宗旨將無法得到實現。

延世大學法學系全智淵教授表示:“和作爲附加徒刑的追加徵收不同,罰款因爲是主刑所以應該更加強調執行效果。

作爲行使拘捕拒繳罰款潛逃犯人職能的檢察廳執行科,已成爲檢察官避之不及的部門。

根據這一現象, 檢察廳正在與企劃預算處協商制定獎金制,對追討罰金成果顯著的職員進行獎勵。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