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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檢察機關針對金希宣請求事先拘捕令

Posted March. 14, 200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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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特殊調查2部(部長南基春)14日對一直被認爲涉嫌進行“共同推薦交易”的開放的我們党議員金希宣,以違反瀆職相關規定和《政治資金法》的嫌疑,請求了事先拘捕令。

此前,檢察機關對以共同推薦作爲代價,收受財物的政治人適用的法律是《政治資金法》和《選舉法》,但對金希宣首次適用了犯瀆職罪的嫌疑。15日,法院將對拘捕令問題進行審查,然後做出是否簽發拘捕令的決定。

▽嫌疑內容=檢察機關懷疑金希宣在2002年進行地方選舉前,從作爲民主黨候選人競選首爾東大門區政廳廳長的宋某處收取了2億多韓元。

對於其中的1億韓元,金希宣稱是從宋某處借的款,而對剩餘的1億韓元,金希宣否認收受的事實,但已通過檢察機關對賬號進行追查和地方黨組織有關負責人等的陳述查出。

檢察機關將金希宣主張的1億韓元“借款” 視爲競選交易物,其理由是,在2002年3月進行東大門區廳長競選時,金希宣給宋某寫的借條早已被取消。

檢察機關對該資金適用了犯瀆職罪的嫌疑,對收受其餘財物,適用了違反《政治資金法》的嫌疑。

▽請求事先拘捕令的背景=檢察機關圍繞對金希宣的適用法律和處罰力度進行了反復研究。

據悉,檢察機關的幹部們以史無前例爲由,提出適用瀆職罪是不合理的意見。

據一些中堅檢察官的意見稱,“業務瀆職罪”只適用於辦理其他人的財産相關業務的人,因此不能對政治相關業務適用瀆職罪。

但據悉,進行調查的檢察官的意見則非常強硬。

檢察官們認爲,地方党委員長在選出党的候選人的選舉中,有義務使競選活動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因此,金希宣收取鉅額資金違背這些義務,相當於犯了瀆職罪。

最後,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舉行公訴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對金希宣適用瀆職罪嫌疑,請求事先拘捕令。公訴審議委員會是指揮特殊調查部和強力部、金融調查部等的第三次長下屬部長級檢察官參加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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