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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法司委通過《證券集體訴訟法》修正案

國會法司委通過《證券集體訴訟法》修正案

Posted February. 21, 200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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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21日舉行法案審查小委,通過了《證券集體訴訟法》修正案。其內容爲,如果企業爲消除過去的欺詐行爲,公開會計賬簿,將截至2006年年底把該企業從集體訴訟物件中排除。

據該修正案顯示,不僅是過去進行帳務欺詐的企業,連監查相關企業會計賬簿的會計法人和會計師也將從證券集體訴訟物件中排除2年。

當天通過的修正案由財政經濟部、法務部、金融監督委、金融監督院聯合制定。據該修正案介紹,在推遲期間如實地公開進行帳務欺詐——在財務報表中誇大計算金額的行爲、爲消除過去的欺詐行爲,減少誇大計算的金額或增加縮小計算的金額的行爲將從集體訴訟物件中排除。

修正案中將集體訴訟物件從“過去的欺詐行爲”限定爲“虛假公開行爲”。特別是,如果爲隱瞞過去的欺詐行爲,增加欺詐規模或用新的會計專案進行欺騙,就視爲“欺詐”,提起訴訟。

朝野決定於23日舉行法司委全體會議,通過修正案後,在25日的總會上處理修正案。



崔永海 yhchoi65@donga.com gun43@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