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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赦免遭到反對

Posted December. 19, 2004 22:23   

開放的我們黨政策委員會決定,對企業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從明年開始規定爲期3年的推遲期限,排除在證券集體訴訟物件之外。

但在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簡稱法司委),開放的我們党和民主勞動党議員反對以這樣的方向修改法律,因此引發了爭議。

開放的我們黨第3政策調整委員會幹事金鍾律議員19日表示:“政策委員會認爲,就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應給予企業自行整理的推遲期限。進行真相調查,得出了從明年開始3年內應把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排除在集體訴訟之外的結論。”

法司委開放的我們党幹事崔載千議員表示“法司委所屬議員一致認爲,面臨法律即將實行,修改法律是錯誤的做法。”

另外,政府一位高層官員表示:“證券集體訴訟法按照原計劃實行的可能性很大。一直以來,研究了給企業消除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的機會的方案,但都沒有結果。”

政府一直在推進將法律公佈日(2004年1月20日)和實行日(2005年1月1日)之前的企業財務欺詐行爲,3年內排除在訴訟物件之外的方案。



崔永海 申錫昊 yhchoi65@donga.com kyl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