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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若被告人在法庭否認文件內容就不能作爲證供

大法院:若被告人在法庭否認文件內容就不能作爲證供

Posted December. 16, 2004 22:37   

大法院表示,即使是檢察機關編制的記錄文件,只要被告人在法庭否認文件內容,就不能將該文件作爲證供。

過去,只要被告人在法庭承認“在檢察機關記錄文件上簽名的人就是我”,即使被告人否認文件內容,只要沒有拷打行爲等特別的情況,大法院就將該記錄文件視爲證供。

16日,大法院全體合議室(主審大法官金龍潭)撤消了對在法庭否認罪行的保險欺詐嫌疑被告人宣判有罪的原審判決,宣佈無罪,並將該事件返還全州地方法院。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檢察員記錄嫌疑人陳述內容的文件只有在確認陳述者的陳述是處於自願和真實時,才能成爲證供。僅根據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認檢察機關記錄內容的形式上的成立(簽名承認事實)判斷該記錄文件內容屬實是錯誤的。”

法院還表示:“這一解釋符合《刑事訴訟法》中以直接心理主義和口頭辯論主義爲內容的公審中心主義觀念。”

因此,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否認檢察機關的記錄內容,只要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的情況”(文件內容在可以完全信賴的情況下記錄),記錄文件的證明能力將被否定。預計這將對檢察機關的調查造成困難。

大法院一位審判員表示:“因此次全新的判例,坦白中心的調查慣例將無立足之地,依靠上交法庭的陳述內容和證據進行審判的公審中心主義將得到加強。”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