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的我們黨雖確立了“廢除《國家安全法》”的黨論,並提出了完善《刑法》的3個法案和1個替代立法案,但如果這些接近廢除的目的,就有可能導致“安保空白”。考慮到支援保留《國家安全法》的民意和安保不安心理,應慎重考慮修改案的內容與處理方式。
執政黨稱:“我們以消除人權侵害因素和創造一個在國家安保上不存在絲毫漏洞的堅固細緻的安全網爲宗旨,制定了4項法案。”如果“宗旨”確實如此,那就不應該是“廢除”,而應該是以“保留”爲主的修改保留案。執政黨似乎將重點放在把安全法歸類到刑法內的方向,但對我們來說,北韓畢竟不是外國。如果說將北韓視爲僭稱政府的反亂團體,確實不符合實際,那麽就應該制定專門的法律,以管制北韓造成的國家安保威脅行爲。
北韓既是我們應與之進行對話和交流的物件,同時也是威脅我國安保的敵對勢力。目前,北韓受到核武器開發的疑惑,還用遠端大炮威脅漢城。在南北敵對與交流的雙重關係中,政府不能傾向於交流。從這一點來看,執政黨提出個4項法案給人的印象是,這似乎是刪掉太多必要條款的“鬆散的安全網”。
濫用《國家安全法》踐踏人權的獨裁政權已不復存在。不能以憂慮舊時期踐踏人權行爲爲名義制定近乎解除法律武裝的法案。執政黨稱,作爲替代立法案的名稱,將採用《國家安全保障特別法》(國家安保法),這與《國家安全法》的名稱只相差一個字。執政黨有必要回顧一下,一直以來是不是過分執著於“如何廢除”。
既然在野黨表示“要對部分問題條款進行修改”,更應該拿出能夠平息國民安保不安心理的對策。朝野兩党應在達成具體的協定,並得到國民同意後,對《國家安全法》進行修改,這才是明智之舉。政府絕對不能強制廢除《國家安全法》。






